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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赔偿、依法治国、法的价值、司法的含义和原则、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公安赔偿制度
2020-08-02 06:09
来源:政华教育

2020公安专业知识: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020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依法治国

   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从宏观上看,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与人治、德治相对应;从静态上看,法治是一种制度体系,强调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律的规范;从动态上看,法治是一种运行状态,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

1.法治的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至上”首先意味着在治理国家的规范体系当中,法律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其次,在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一切国家职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再次,在执政党和法律的关系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应当将自己的重要政策通过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

(2)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

(4)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所强调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强调有关法律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贯彻平等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等要求。

2.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内容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题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提供保障

【答案】D。解析: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做法过于绝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

2020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第一,法的价值上所讲的自由,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第二,就法的本质来说,法是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第三,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题目】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 )。

A.秩序 B.正义 C.自由 D.平等

【答案】C。解析: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故本题答案选C。

(2)秩序

第一,法学上所讲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第二,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第三,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

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2.法的价值冲突

(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

(2)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这是指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作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作价值判断。

 

2020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司法的含义和原则

      1.司法的含义

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精神内在的要求。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第一,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二,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第一,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第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2020公安专业知识考点: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明确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准确地判定公安赔偿是否成立,是否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正确地解决国家赔偿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要要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

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时,不能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后果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而且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要件

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2020公安专业知识: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实行公安赔偿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属于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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