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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通缉令、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2020-08-02 03:33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机关处置严重暴力恐怖危机事件的原则

公安机关作为处理暴恐事件的主要机关,应当本着如下原则去处理:

1.安全第一的原则

将确保人质、民众及警察的安全放在处置活动的首位。制服恐怖分子必须以保障民众安全为先决条件。以劫持人质危机事件为例,国际通行判断标准:人质死亡超过10%,即为失败。

2.统一指挥原则

首先应明确指挥责任,确定现场总指挥。其次,确定指挥位置,靠前进行指挥,指挥位置应选择能观察到现场对峙双方的地点,不能远离现场和部属。还应考虑便于监控、掩护、保密等因素。最后,实行分层指挥,理顺指挥关系,上层设立宏观指挥层,其成员为各级党、政领导;中间是现场总指挥,承担实质性指挥任务;下层是组织执行层,具体为谈判组、武力处置组、信息综合组、机动组等处置小组的指挥员。

3.反应原则

建立健全反恐反应机制,事前应加强防范,从场所到部位,从社区到单位,从国内到国外掌握涉恐信息,科学分析研判,早发现、早处置、早预警;事中应了解和掌握情况,正确判断事件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反应敏捷,行动迅速,果断处置;事后应掌控舆情,引导舆论,做好善后工作,恢复社会秩序。力争把恐怖危机事件处置在预谋和始发阶段,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严厉打击原则

恐怖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人民的生产、财产安全。对于恐怖活动应长期保持严打势头,在反恐工作中以要坚决态度、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今年3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白皮书,详细地介绍了新疆的反恐、去极端化斗争与人权保障的相关情况。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对象。恐怖势力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肆意践踏人权、戕害无辜生命、危害公共安全、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威胁世界和平与安宁。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与蔓延极易催生暴力恐怖行为,对人们享有各项人权直接构成威胁。中国政府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对任何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权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新疆地区深受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下简称“三股势力”)的叠加影响,恐怖袭击事件频繁发生,对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践踏了人类尊严。面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现实威胁,新疆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有效遏制了恐怖活动多发频发势头,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国新疆的反恐怖主义和去极端化斗争,是国际社会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基本人权的宗旨和原则。

在这次反恐白皮书的发布中,也凸显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暴恐事件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今后长期的社会维稳工作中,公安机关还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去应对各种暴恐事件,从而真正做到社会维稳,公安一线。

 

 

 

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第一,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题目】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B.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C.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答案】D。解析:我国《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本题答案选D。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通缉令

一、通缉的概念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察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的规定见于该法第155条,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由上述法条规定可知,通缉令的发布权只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其他机关没有此项权力。学过《刑事诉讼法》的同学应该知道,检察机关有某些案件的侦查权。

如果,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在逃,或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等情形时应当怎么处理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在上述情形下,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可以做出通缉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值得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但没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力。

三、通缉令的发布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第2款可知,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辖区域,则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协作区发布通缉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公安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四、通缉对象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可知,通缉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此处,所称应当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之前已经被逮捕,但却在羁押期间逃跑、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那些不需要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也不必要进行通缉。

以上,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通缉的规定,希望通过这次探讨,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知识点。为了检测大家的学习效果,我为大家准备了一道题目,内容如下:

江苏省A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押解至看守所。途中,张三在他人策应下脱逃至安徽省B县,那么针对张某的通缉令,应由哪个机关发布?

解析:由于A县属江苏省管辖,A县公安局不能直接报请安徽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所以,A县公安局只能逐级上报至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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