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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之决定、紧急避险
2020-08-02 03:24
来源:政华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之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包括几个主要阶段:受案、调查、决定、执行。

(1)告知。告知是指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罚决定之前,将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书面方式通知事人的法律活动。

(2)听证。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就法律规定的某些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依法由本案人员主持,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的申辩、质证的法律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选择性程序,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也不是独立的处罚程序。

(3)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是指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的处理决定,是指公安机关对受理的治安案件调查取证之后,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案件中的行为人作出不同处理的法律活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是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作出处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的,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是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③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④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4)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处罚较轻的治安案件,不需要经过书面的受案,即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活动。

案件情形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一是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二是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三是属于符合当场处罚权限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规定,当场处罚的权限对个人是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四是属于符合当场处罚的案件性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一般犯和特别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外《刑法》第74条、第81条第2款分别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

(4)犯罪分子已满18周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关于累犯,下列正确的是(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2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5年徒刑期满,6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答案】B。解析:《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B项甲在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B说法正确。

累犯的5年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开始计算,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的执行。选项A错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选项C中后罪是杀人罪,不是本条规定的几类特殊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选项C错误。

累犯是应当从重处罚,不是可以从重处罚。选项D错误。

故本题答案为B。

 

 

逮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2015年3月10日,杨某被抢劫的逃跑过程中,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7000元)缓速行驶,杨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在遭拒绝的情况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未受伤),夺车逃走。杨某的行为是( )。

A.避险过当

B.紧急避险

C.避险不适当

D.构成毁坏财物罪

【答案】B。解析:杨某为躲避抢劫,而将丁某摩托车骑走,丁某未受伤,杨某的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故本题答案选B。

紧急避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这些条件是:

一、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构成的主观条件,指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二、避险起因

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实际并不存在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三、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去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四、避险时间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五、避险可行性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六、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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