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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律部分知识点
2020-08-02 03:03
来源:政华教育

中国人民警察节

近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21年起,将每年1月10日设立为“中国人民警察节”。“中国人民警察节”的设立,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警察队伍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关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警察荣誉制度和标志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人民警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广大民警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激励全警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有着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队伍,也是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长期以来,人民警察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不怕牺牲、无私奉献,用辛勤的汗水乃至宝贵的鲜血和生命,为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筑起了一道坚不可摧的铜墙铁壁。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就有1.4万余名民警英勇牺牲,10余万名民警负伤,3700余名民警被评为烈士。在今年上半年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共有169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中国人民警察节”是在国家层面专门为人民警察队伍设立的节日,是对人民警察队伍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奋斗的充分肯定。

据了解,1986年1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率先建立我国第一个110报警服务台。1996年,公安部在福建漳州召开全国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建设工作现场会,全面推广“漳州110”经验。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与探索,110已经成为人民警察队伍的标志性品牌,被誉为“人民的保护神”。近年来,每年1月10日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都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110宣传日活动,这一日期具有极高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认可度。将这一日期确立为“中国人民警察节”,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广泛的人民性和警察职业的标志性。

国务院批复要求,“中国人民警察节”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以“中国人民警察节”的设立为激励,人民警察队伍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锐意改革创新,勇于砥砺奋斗,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行政复议和刑事复议有什么区别?

最近很多人咨询行政复议和刑事复议有什么区别?小编很诧异,因为这个问题是不需要做区分的,但既然这么多人问,小编还是假装区分一下。区分之前,大家可以先看看这篇文章。《行政复议、诉讼,复议、复核傻傻分不清的,你们要的总结来啦》,这篇文章写得非常的详细,一定要戳链接打开先看看。

一、内容

行政方面: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刑事方面,还不能叫刑事复议,只能说刑事领域的复议制度。主要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

综上,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领域,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产生。刑事方面的复议适用刑事领域,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产生。

二、受理机关方面

行政复议: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有两个,因为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体制,所以复议机关有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

刑事领域的复议:刑事领域一般同级复议,也就是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同级复议,上一级复核)

三、提起范围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复议行为。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刑事领域的复议: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四、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复议法》等。

刑事领域的复议: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等。

最后,是不是没有区别的必要性,其实还有很多方面,提供上述四个维度供大家参考,但是真的没有必要进行区分。具体到考试中,有个比较重要的做题技巧,就是需要看清楚题干属于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方面,再调用相关知识点进行答题。

公安联考中,剥夺政治权利会怎么考?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当剥夺)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剥夺)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剥夺)

4.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剥夺)

注意1、2项属于应当剥夺的情形,已经是必须附加剥夺。3、4项属于可以剥夺情形。再注意如果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当然可以行使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第三项只要是国家机关职务都不能担任,第四项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普通职务是可以担任的。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起算

①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独立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②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③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④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由哪个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还有拘役、有期徒刑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驱逐出境。

考试怎么考

考试除了直接考查上述知识点之外,一般还会结合宪法关于选举权的内容进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此条规定选举权的三个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中国公民;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考题喜欢在③处设置陷阱进行考查,比如给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问是否选举权,这时候你就要结合上面的知识判断是否具有选举权,然后进行判断。再如说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说明是否剥夺政治权利,这时候你也要判断其是否享有政治权利。

典型例题

【例题1】根据《宪法》,下面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是:(2017年公安联考)

A.王某,16岁,在校学生                B.段某,21岁,长期国外留学C.陈某,18岁,被剥夺政治权利          D.李某,22岁,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例题2】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赵某在刑满释放当年可以从事的活动是:(2018年浙江省考)

A.自由宣传某种宗教信仰                                B.控告当年办理其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    

C.参加当地组织的抗战胜利七十周年游行      D.选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例题3】根据宪法规定,以下那些人员享有选举权:(多选)(2016年河南省考)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李某         B.美籍华人,暂居北京市的刘某    C.正在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王某        D.满十六周岁的高中学生张某

2020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上)

一、平等权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题目】

下列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是( )。

A.人格权 B.选举权

C.名誉权 D.知识产权

【答案】B。解析: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本题答案选B。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在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2020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下)

五、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受雇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5.物质帮助权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题目】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的是( )。

A.言论自由 B.科学研究的自由

C.出版自由 D.宗教信仰自由

【答案】B。解析: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A、C项错误。而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属于文化教育权利,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特定主体是指,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

《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内,如婚姻、家庭等。这些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从实质上看,仍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畴。

(1)妇女的权利: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保护。

2020公安专业知识: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其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其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020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依法治国

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从宏观上看,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与人治、德治相对应;从静态上看,法治是一种制度体系,强调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律的规范;从动态上看,法治是一种运行状态,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

1.法治的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至上”首先意味着在治理国家的规范体系当中,法律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其次,在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一切国家职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再次,在执政党和法律的关系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应当将自己的重要政策通过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

(2)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

(4)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所强调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强调有关法律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贯彻平等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等要求。

2.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内容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题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

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提供保障

【答案】D。解析: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做法过于绝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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