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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汇总
2020-07-16 08:32
来源:政华教育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汇总

 

执法中被索要执法证怎么办?

一般处置方式:

1.公安民警执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警察法定的执法证件。

2.公安民警应当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的,应当先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

3.身着制服、佩戴袖标、警衔、警号等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

4.出示人民警察证时,应当确保证件安全,防止被抢、被损毁。

5.面对故意刁难的,将执法记录仪镜头对准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法律责任。

 

遇执法对象拒不出示身份证接受查验怎么办?

一般处置方法: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2、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警察身份。

3、若执法对象拒不出示身份证件,应告知其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4、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示居住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请其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查验。

5、对拒绝查验身份,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6、对实行现场管制时拒绝查验身份的,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7、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包括:
(1)立案监督

(2)审查批捕

(3)审查起诉

(4)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5)执行监督

(6)参与行政诉讼

(7)受理控告、举报。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情况

一、警械概念

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约束性警械:手铐、脚镣、警绳、约束带等。

制服性(驱逐性)警械: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

二、警械使用原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约束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四、制服性(驱逐性)警械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公安机关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实践宗旨的要求

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要是通过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和神圣职责来体现的。因而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社会和服务人民就是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公安机关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公安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与主人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人民群众在创造历史中的巨大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我们每做一项工作,都要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

3.认真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是要在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爱岗敬业,高质量地做好本职工作。

4.提高服务质量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积极进取,与时俱进,努力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改善服务态度,扩大服务领域,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此,公安机关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对执法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促进公安机关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力量,只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才能切实把公安机关的宗旨落到实处。为此,公安机关要大力推进警务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制度

 

通缉令

一、通缉的概念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察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通缉的规定见于该法第155条,具体内容如下: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由上述法条规定可知,通缉令的发布权只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其他机关没有此项权力。学过《刑事诉讼法》的同学应该知道,检察机关有某些案件的侦查权。

如果,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而在逃,或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等情形时应当怎么处理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检察机关在上述情形下,经过检察长的批准,可以做出通缉决定,然后交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值得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有决定通缉的权力,但没有直接发布通缉令的权力。

三、通缉令的发布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第2款可知,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区域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的管辖区域,则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协作区发布通缉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公安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四、通缉对象

根据刑诉法第155条可知,通缉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此处,所称应当逮捕但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之前已经被逮捕,但却在羁押期间逃跑、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那些不需要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不能也不必要进行通缉。

据传和据留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逮捕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或继续犯罪,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被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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