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易错考点之扣押vs收缴vs追缴vs没收
第一百零七条 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二条 收集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第一百零九条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五十三条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性质:临时性强制执行措施(有限制期限),证据保全措施。
目的:保全证据,以免证据消失或者毁灭。
对象:①对查货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
②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③刑事案件中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或者文件。
后果:①行政案件中,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②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③经查属于黄赌毒、作案工具、伪造变造的证件票证等非法财物的,予以收缴;
③对于违法所得,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期限:行政案件30日;刑事案件据案件办理情况而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
对于上述物品,都应当依法收缴。注意理解违禁品、赌资这些名词的具体含义。
性质:带有结论性和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
目的: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以免继续危害社会。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①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②赌局和赌资;
③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④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⑤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⑥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结果:①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②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③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④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性质:带有结论性和处罚性的但非最终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
目的: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将其追回来归还原主,以恢复社会秩序。
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
后果:①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②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③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有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有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性质:行政处罚,具有最终结论性。
对象:非法财物、非法所得
后果: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区分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除了上述收缴、追缴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依法强行扣留到公安机关的调查措施。扣押和收缴、追缴一样,都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都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采取这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三者之间又有区别,扣押是临时性的措施,一般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扣押财物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如证实该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证实该财物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则应当退还相对人,而不得予以收缴或者追缴。收缴和追缴是带有结论性的措施,没有期限限制,公安机关只能对经调查证实,确实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才能予以收缴或者追缴。收缴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追缴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
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没收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8条直接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为行政处罚。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规定。收缴、追缴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适用对象都是“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收缴、追缴和没收的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收缴、追缴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怎么区别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
在确定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时,需要注意区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当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事实上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时,以该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收缴或者追缴,如专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个人使用的手机;如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是用于或者被用于家庭生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则相应地形成共同财产的部分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追缴,违法所得部分被家庭共同消费掉的,家庭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违法所得的财物无法追回原物而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退赔时,财物的价值计算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应价格折价计算。
对收缴非法财物和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对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赌博用的赌具;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对淫秽物品、毒品和反动、邪教、迷信宣传品等违禁品,一律收缴。但是,上述规定关于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范围的规定,都比本法规定的范围宽。在本法施行后,凡与本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简便区分:
收缴:非法财物违禁品、非法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追缴:违法所得,例如盗窃的手机(行政强制措施)
没收:非法财物、非法所得,(行政处罚)
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作为证据保存。(临时性的强制执行措施、证据保全措施)
测试:(单选)邓某与王某(男,2002年3月1日出生)既是邻居又是同学。2016年10月2日,邓某买了一辆400元的自行车,王某欲借用,被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情急之下,王某扇了邓某一耳光。10月15日9时许,邓某报案称放在家中的自行车被盗,并指出王某有作案嫌疑。接到报警后,民警老陈和小张一起到王某家中查看情况。10月15日10时许,办案民警口头传唤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起初不承认,民警也未让其回家。16日14时许,王某终于供认作案后将自行车藏在同学蔡某家中。对被盗自行车,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A.对自行车予以登记后及时返还给邓某
B.对自行车予以追缴后及时返还给邓某
C.让蔡某先行保管,结案后由警方及时返还给邓某
D.对自行车予以收缴后及时返还给邓某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本题中,被盗自行车属于王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获得的非法财物(利益),应当予以追缴并及时返还给受害人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