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和小区汽车堵门警情应如何处置?
“碰瓷”警情的现场处置与取证要点
一、现场处置原则
“到现场,止不法,护现场,控嫌犯”
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碰瓷”违法犯罪嫌疑人往往反侦察意识较强,所以,对存在“碰瓷”嫌疑的案件,要加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二、调查取证要点
“调监控,采旁证,核人车,串并案”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
例如:对于伪造交通事故、伪造伤情的“碰瓷”,可通过核查现场监控、伤情鉴定等予以甄别。对于行为人车辆存在多次事故记录、理赔记录等不符合常理的现象,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予以并案处理。
三、法律尺度把握
“一定义,二类型,多罪名,打黑恶”
执法中,应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这也是此类警情现场处置、后续案件办理的难点。对此,应该注意把握此次《指导意见》中明确的“碰瓷”行为的定义、2类常见类型(诈骗类与敲诈勒索类)、15个常见罪名(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另外,经过调查取证,符合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不构成犯罪的,也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用足用好法律制裁手段。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
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加强协作配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快速处理、准确定性、依法严惩。
一要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碰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顺利办理。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力量,严格依法公正审判。
三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
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的过程中,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对案件解读,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上级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0年9月22日
小区汽车堵门警情应如何处置?
业(车)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是基层公安机关处置的难点,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各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
实践中,业主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并不鲜见,交警和派出所往往各执一词,派出所也往往难以快速有效处置,成为基层公安机关较难处置的警情之一。接到此类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依法协同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在一些基层执法中,对业主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的行为如何处置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不宜介入。
第二种意见认为
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小区大门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属故意行为,应当由交警部门从严处理,不听交警制止拒绝驶离的,由交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
法理评析
物业机构只能对堵小区大门行为进行劝阻,不能强制。劝阻无效的,接警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派出所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迅速进行处置,以避免事态扩大酿成刑事事件。
一、物业机构无法定处置公权
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不特定多数人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而小区大门是虽供相对特定的居民进出使用,但仍然属于公共场所秩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小区不断涌现,当前很多居民小区的人群聚集量远远超过一些车站、公园、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小区大门连接着小区内外道路,一旦遭堵塞,造成的影响不亚于一般公共场所。实际上,居民居住区即小区在内部就是一个小社会,路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性,使用权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其安全的公共性更是不容置疑。
小区不是法外之地,公共秩序是公法调整的内容,国家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机构是私法组织,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用汽车堵住小区大门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对于小区发生的汽车堵门警情,推给物业企业进行处置,反映了公权力的缺位和傲慢,只会使矛盾激化。
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警情处置中,公安机关必须作为。
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对恶意违法停车行为从严处罚
小区道路属于公安交警管理的公共道路。车辆在居民居住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部分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该条例将单位院内以及居民小区内道路放在道路通行规定章节部分对机动车通行规定进行规范,实际上已将单位院内道路和小区道路明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予以管理。
小区大门作为连接小区内道路和小区外道路的连接点,属于现代城市车辆和行人出行的重要交通环节,已不容置疑,理应绝对禁止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该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小区大门是小区车辆和行人的必经之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毫无疑问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属于恶意违法停车行为。据此,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出堵门车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当场予以处罚,并立即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具体到该类警情中,对业主恶意停车堵小区大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推诿。
三、派出所应当对堵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处理
由因缴纳物业费纠纷引发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导致的堵小区大门行为,当事双方本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但却采取过激方式,特别是采用汽车堵塞小区大门的方式更是侵害大多数居民的出行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堵小区大门的行为符合该条的规定的情形。
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寻衅滋事定性行为。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在该类警情中,堵小区大门虽以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但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可能事出有因,物业机构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强行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在该矛盾中,物业机构作为法人地位的组织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对物业纠纷引起的堵小区大门行为不宜直接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动机。
四、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协调配合依法处置
在实际警情处置中,公安交警和派出所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配合,处置好此类警情。无论是在现场处置的公安交警还是派出所民警,均应秉持基本的公道精神,必须指出物业保安不给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是错误的,是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法既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禁止,也是不同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认可。因此,在交警部门对恶意停车予以罚款的情况下,公安派出所可以对业主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利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表面上看是一个行为,但实际上是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停车行为,一个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果是交警先期到达现场,责令其立即驶离现场,其拒不执行的行为还构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派出所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治安行政处罚不适用刑法数罪并发的规定和罪数理论。办案中对业主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由于涉及交警部门和派出所两个不同的办案主体,应当制作不同的决定书。
综上所述
对汽车堵小区大门和4S店大门警情,公安交警和派出所接警后,不得推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按照各自的法定职权积极履职,依法协同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出现交通瘫痪和群体性事件。